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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身份证复印件外泄被骗 判“自负”6成责任

当前位置:闲情逸致 『 无题 』
admin
2010年8月22日 11:41 本文热度 6776
[p]  前不久,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重申,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,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。实际上,当市民对身份证件保管不善,真的被人拿去办了存折、银行卡,冒领或骗取存款后,个人还是要承担风险的。日前,宝应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受骗市民状告银行侵权纠纷案。原告乔某做了一次“冤大头”,因没妥善保管身份证件,被骗子拿去银行办出存折,回头又骗了他5万元。尽管不断叫屈,但法院依法判决乔某对自身损失承担六成责任;银行因没尽到对身份证件的严格审查义务,承担四成责任。[/p] [p][b]  事发经过——[/b][/p] [p][b]  用身份证复印件被冒用办存折[/b][/p] [p]  今年50岁的乔某,原是宝应县一个制作窗帘的个体户,说起这次诈骗,他至今心有余悸。在给法院提交的诉状里,乔某讲述了事情经过。[/p] [p]  去年7月17日,一个自称是“刘建东”的人找上门来,声称要为宝应县人民医院订制窗帘,还邀乔某一起坐中巴车来到宝应县人民医院。到了门诊大楼,刘建东打电话给“娄日高”,等娄日高从医院大楼电梯下来,便介绍说娄是医院后勤主任。[/p] [p]  娄日高讲,这次医院计划订做200堂窗帘,因签合同需要,让乔某提供了营业执照和身份证的复印件;又说要对乔某验资,让他到银行开户并存入5万元。乔某为做成这笔“大买卖”,一一照办。[/p] [p]  第二天,刘建东等人用乔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办了一张乔某的假身份证,拿着这张假身份证,他们到银行以乔某的名义开了一个账户。[/p] [p][b]  骗子又趁抄账号把存折“调包”[/b][/p] [p]  刘建东等人找到乔某,要他提供刚设立的账号。乔某对新的账号一时记不清,就把存折拿给刘建东等人抄下账号。让乔某没想到的是,表面上,刘建东等人抄完账号后归还了存折,但实际上,趁抄账号的工夫,刘建东等人已把存折“调包”,乔某拿到的存折户名虽然一样,却是刘建东等人开的存折。[/p] [p]  刘建东等人煞有介事地叮嘱乔某,马上要签合同,赶紧把5万元存入账户,不然医院领导会怀疑你的垫资能力。刘建东离开后,乔某立即把5万元存入账户。其实,这5万元存入了刘建东等人以乔某名义设立的账户。[/p] [p]  约莫过了半个多小时,乔某再次与刘建东等人联系,对方手机关机,乔某顿感不妙,立即到银行查询,结果账户上的钱已被人在异地用自动存取款机分批取光了。[/p] [p][b]  庭审交锋——[/b][/p] [p][b]  乔某:银行没尽到身份审查义务[/b][/p] [p]  去年11月初,刘建东等人落网。今年3月12日,宝应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,以诈骗罪判处刘建东有期徒刑10年半,对刘建东尚未退出的赃款予以追缴,应发还乔某5万元。可是,乔某并未得到追缴的款子,于是,他向法院起诉,要求银行赔偿5万元损失。[/p] [p]  乔某的理由是,整个事件中,导致自己被骗走5万元,都是因为银行违反国务院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规定》及央行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造成的。[/p] [p]  按规定,刘建东到银行以“乔某”的名义开设个人账户,银行必须要求出示“乔某”本人的身份证,并且要对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,但银行只凭刘建东拿的“乔某”身份证复印件就开了账户,没尽到审查义务,因此应该承担全部责任。[/p] [p][b]  银行:被骗主要是乔某疏忽大意[/b][/p] [p]  作为被告,银行感到比较冤枉。在庭审中,他们辩称,在对乔某的存折开户过程中,工作人员依法审查了“开户申请人”的身份证件,还就“乔某”的身份证件信息与联网信息比对,在确认“乔某”的“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一致,且存在照片”的前提下,方才办理了开户手续,行为符合正常的操作流程,尽到了金融机构对开户人身份证件进行审查的义务,因此,银行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。[/p] [p]  银行方面进一步指出,这起案件中,造成乔某5万元被骗的主要原因,是自己疏忽大意。即使银行存在乔某诉称的所谓“没尽到审查义务”的过错,也与乔某的被骗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,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[/p] [p][b]  法院判决——[/b][/p] [p][b]  乔某、银行所负责任“六四开”[/b][/p] [p]  宝应法院审理后认为,该案中,乔某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,乔某以银行未尽审查义务而给他人办理个人结算账户,并给他造成损失有过错为由,请求判令银行承担赔偿责任,是侵权纠纷。[/p] [p] 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,国务院、央行均明确规定,金融机构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,应当要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,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。该案中,银行在刘建东持“乔某”身份证复印件以“乔某”名义开办账户时,尽管作了程序性审查,但未能尽到严格审查义务,给刘建东开设了“乔某”的个人账户,而且,银行也拿不出证据,证明刘建东与乔某的身份证照片极为相似。所以,银行未恪尽审查义务,是造成乔某损失的一个因素,应酌情承担乔某损失的40%。[/p] [p]  法官说,存折作为掌管自己存款的重要凭证,和身份证一样,乔某都应妥善保管。乔某的存折被调包,和没妥善保管身份证件,是存款被骗的两个重要成因,缺一不可。由于乔某对身份证和存折保管不善,对存款被骗要负六成责任。[/p] [p][b]  法官提醒——[/b][/p] [p][b]  个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身份证件[/b][/p] [p]  面对判决,也有市民产生了疑问:前不久公安部门不是重申: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,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?怎么法院判的跟这个说法不一样啊?[/p] [p]  事实的确如此。记者了解到,现实生活中,一旦市民对身份证件保管不善,真的被人拿去干坏事,比如用身份证复印件办出存折或银行卡,实施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,市民自己还是要承担风险的。[/p] [p] 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说,身份证作为个人身份特征的最重要凭证,按法律规定,个人必须妥善保管,这是法定义务;向熟人出借身份证也是违法行为。如果因为自己大意的遗失、或者随便乱借,被心怀不轨的“宵小”利用,将会承担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。[/p] [p]  这起案件中,也许有人会为乔某叫屈,但实际上,乔某的确没尽到对身份证和存折的妥善保管义务,当然要为被骗承担责任。[/p] [p]  记者了解到,我省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中,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也大致如此,强调市民对身份证件的妥善保管义务。“公安部门的说法只是单方面规定,对法院的判决只起一个参考作用,而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。”因此,提醒广大市民,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,以免产生不必要麻烦。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汪强 本报记者 于英杰)[/p]

该文章在 2010/8/22 11:41:46 编辑过

全部评论1

柳笛
2010年8月22日 12:3
哗,办证通常复印身份证给人的哦.

该评论在 2010/8/22 12:03:02 编辑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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